中山市三乡镇海萍塑料厂(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要求,对中山市三乡镇海萍塑料厂(个体工商户)新建项目(一期)的竣工日期及调试起止日期进行信息公示,使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对项目建设情况有所了解,并通过公示了解社会公众对本项目的态度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1.项目名称:中山市三乡镇海萍塑料厂(个体工商户)新建项目(一期)
2.建设单位:中山市三乡镇海萍塑料厂(个体工商户)
3.建设概况:中山市三乡镇海萍塑料厂(个体工商户)新建项目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古鹤村冠华街27号9栋厂房之一(项目中心位置:东经113°28'36.720",北纬22°20'6.710"),项目用地面积2220㎡,建筑面积2220㎡,项目总投资15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回收加工、销售,年产塑料颗粒1000吨。企业取得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后项目进行了分期建设,一期建设内容为年产塑料颗粒500吨所对应的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一期项目总投资140万元,环保投资28万元,
二、建设项目竣工日期及环保设施调试起止日期
1.项目竣工日期:2024年12月10日
2.调试起止日期:2024年12月15日~2025年12月14日
三、建设单位调试时产生的污染物及措施简述
1.水污染物及治理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由市政管网排入三乡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鸦岗运河。本项目的生产废水,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废水处理机构处理。
2.大气污染物及治理措施:
(1)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熔融挤出工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熔融挤出工序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2)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破碎工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臭气浓度,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汇入移动布袋器处理后无织排放。。
3.噪声污染及治理措施: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挤出机、破碎机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产生的噪声;车辆出入、原材料和成品搬运及员工生活产生的噪声。该项目采取以下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并合理布局;
(2)选用隔声性能良好的铝合金或双层门窗;
(3)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与保养,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减少因零部件磨损产生的噪声,及时淘汰落后设备;
(4)加强管理,提倡文明生产,尽量减少人为噪声,原材料和成品的搬运过程中,轻拿轻放,避免大的突发噪声产生;
(5)合理安排项目生产计划,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作同时严格限定高噪声设备的作业时间,避免夜间(22:00~6:00)作业。
经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厂界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及治理措施:
①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检测杂质、熔融废渣、机头废料、移动布袋除尘处理粉尘、废气处理过程产生废布袋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交有一般工业固废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③危险废物:废液压油及废包装桶、含油废抹布和废手套、废饱和活性炭等,收集后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后,对周边环境不造成直接影响。
中山市三乡镇海萍塑料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