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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智能监督系统人工审核采购合同公示-合同变更公示

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智能监督系统人工审核采购合同公示-合同变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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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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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医保智能监督系统人工审核采购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财政局深************管理中心医保智能监督系统人工审核采购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管理中心医保智能监督系统人工审核采购

合同金额(元):******.00

******有限公司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原合同第一条第6款第3项约定如下:根据甲方评审得分,甲方按照如下约定按季度向乙方支付款项:①评分高于90分(含90分),全额支付该季度应付合同款项(即第一、二、三季度分别支付合同总价的24%的款项,第四季度支付合同总价的28%的款项);②评分75分—90分(含75分),按该季度应付合同款项的18%支付,剩余2%款项不予支付;③评分60分—75分(含60分),按该季度应付合同款项的15%支付,剩余5%款项不予支付;④评分低于60分或项目人员配备少于8人(含8人),不予支付该季度相应合同款项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针对原合同第一条第6款第3项补充如下约定:甲方按照原合同第一条第6款第1、2项组织季度履约评审后,按以下规则支付该季度应付合同款项的80%部分(剩余20%部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评分75分—90分(含75分),支付该季度应付合同款项的80%部分的90%(即占该季度应付合同款项的72%),剩余10%(即占该季度应付合同款项的8%)不予支付。该季度实际支付款项=该季度应付合同款项×80%×90%+该季度应付合同款项×18%;评分60分—75分(含60分),支付该季度应付合同款项的80%部分的75%(即占该季度应付合同款项的60%),剩余25%(即占该季度应付合同款项的20%)不予支付。该季度实际支付款项=该季度应付合同款项×80%×75%+该季度应付合同款项×15%。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因原合同第一条第6款第3项的约定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因此拟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进一步明确。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5年06月12日至2025年06月19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福田区海天大厦9楼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0755-******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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