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迎宾安置小区(暂名)二期工程工程总承包
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编号 | A************001001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全省统一赋码 | 2308-330483-04-01-219031 | ||||
工程名称 | ******街道)迎宾安置小区(暂名)二期工程工程总承包 | ||||
招标人 | ******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有限公司 | ||||
工程规模 | 拟对安置小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主要包括内部道路铺设约11384平方米,房前屋后铺砖约16723平方米,绿化约3930平方米等。拟新建规划道路一,长约303米,宽约13米,按城市支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沥青砼路面;新建规划道路二,长约138米,宽12米,按城市支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沥青砼路面,含桥梁一座桥梁,桥梁跨径16米,宽12米。 | ||||
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 | ******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 ******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 ******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 ||
投标报价(元) | ****** | ****** | ****** | ||
响应招标文件资格能力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乙级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乙级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 | ||
项目经理(负责人) | 方珍真 | 何娟英 | 诸敏达 | ||
项目经理(负责人)资质证书及编号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浙************】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浙************】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浙************】 | ||
设计负责人 | 孙建刚 | 王琦 | 方睿 | ||
设计负责人资质证书及编号 | 市政道路(桥梁)专业高级工程师G******13 | 道路与桥梁工程高级工程师 ******5 | 市政道路(桥梁)专业高级工程师G******17 | ||
施工负责人 | 方珍真 | 何娟英 | 诸敏达 | ||
施工负责人资质证书及编号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浙************】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浙************】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浙************】 | ||
采购负责人 | 朱雷宏 | 程国良 | 张银炎 | ||
工期 | 1095日历天(分两期进场施工,第一期在开工通知后240日历天内完工,第二期根据社区农户建设实际情况,经发包人通知后进场施工)。(注:第一期主要完成道路混凝土基层、雨水总管等施工内容;第二期主要完成房前屋后、落户管等施工内容。) | 1095日历天(分两期进场施工,第一期在开工通知后240日历天内完工,第二期根据社区农户建设实际情况,经发包人通知后进场施工)。(注:第一期主要完成道路混凝土基层、雨水总管等施工内容;第二期主要完成房前屋后、落户管等施工内容。) | 1095日历天(分两期进场施工,第一期在开工通知后240日历天内完工,第二期根据社区农户建设实际情况,经发包人通知后进场施工)。(注:第一期主要完成道路混凝土基层、雨水总管等施工内容;第二期主要完成房前屋后、落户管等施工内容。) | ||
承诺完成质量 | 设计通过发包人审查(强制审图的专业工程,需通过施工图审查)并符合设计相关规范要求,施工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通过各项验收。 | 设计通过发包人审查(强制审图的专业工程,需通过施工图审查)并符合设计相关规范要求,施工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通过各项验收。 | 设计通过发包人审查(强制审图的专业工程,需通过施工图审查)并符合设计相关规范要求,施工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通过各项验收。 | ||
资格业绩 | ******街道东方小区)总承包 | 桐乡市污水收集管网连通工程(运河大道至石门路口连通工程)工程总承包 | ******街道)迎宾安置小区(暂名)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一期工程总承包 | ||
评标情况 | / | ||||
评标基准价 | ******元 | ||||
被否决的投标人 | 被否决的理由和依据(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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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4-05-24 09:00 | ******有限公司 | |||
公示时间 | 2024-05-25至2024-05-27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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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桐乡市政务数据办交易管理科 0573-****** ******建设局 0573-****** |
备注:对公示内容异议、投诉的,请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投诉处理办法》(嘉监【2010】2号)相关规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