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百奥泰研发中心及营销总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5年06月 12日至 2025年06月18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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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百奥泰研发中心及营销总部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黄埔区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百奥泰研发中心及营销总部改扩建项目选址广州市国际生物岛螺旋二路以南、星汉一路以东改扩建,主要从事危重疾病药物研发实验及中试,年增加中试抗体药物制剂2.6万支、抗体类药物原液228kg,研发抗体类药物50个、抗体偶联药物30个、抗体类药物原液10kg、小分子原料药300个,分析临床样品10000个,开发组合产品样品150kg。改扩建后全厂年开展中试抗体药物制剂2.6万支、抗体类药物原液228kg,研发抗体类药物50个、制剂样品300kg、抗体偶联药物30个、抗体类药物原液10kg、小分子原料药300个,分析临床样品10000个、制剂样品200kg,开发组合产品样品150kg。项目年工作时间300天,每天8小时。 |
环评机构 | ******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改扩建后1号厂房3楼BTS实验室产生的有机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2.改扩建后1号厂房4楼技术开发与制剂研发实验室(微生物区)和生物实验室(细胞房区域)产生的有机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3.改扩建后1号厂房5楼6楼生物实验室、7楼技术开发与制剂研发实验室产生的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甲醇)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TVOC、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应达到上海市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10005-2021)表2大气污染物特征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甲醇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4.改扩建后1号厂房8楼技术开发与制剂研发实验室(西侧)产生的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甲醇、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集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TVOC、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应达到上海市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10005-2021)表2大气污染物特征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甲醇、硫酸雾、氮氧化物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5.改扩建后1号厂房8楼技术开发与制剂研发实验室(东侧)产生的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甲醇)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TVOC、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应达到上海市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10005-2021)表2大气污染物特征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甲醇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6.改扩建后2号厂房1楼ADC实验室和原液工艺研究中试实验室产生的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氯化氢)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06)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7.改扩建后2号厂房2楼原液小试实验室产生的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07)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8.改扩建后2号厂房3楼原液工艺研究中试实验室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氯化氢)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08)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9.改扩建后2号厂房4楼化学工艺研究实验室废气(TVOC、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甲醇、氯化氢)集中收集分别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TVOC、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氯甲烷应达到上海市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10005-2021)表2大气污染物特征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甲醇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9、DA010)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10.污水处理站废气(非甲烷总烃、恶臭污染物)密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气应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1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11.动物房废气密闭收集经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1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12.蒸汽发生器低氮燃烧产生的废气(烟尘、SO2、NOx)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13)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13.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气集中收集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前提下经排气筒(DA014)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