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分局已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电话:******
******服务中心、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窗口(05480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
******有限公司年产70万套汽车滤清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 邢清环表[2025]10号 | 2025/6/30 | |
******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00万套塑料制品、300万套橡胶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 邢清环表[2025]11号 | 2025/6/30 | |
******有限公司年产500万米密封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 邢清环表[2025]12号 | 2025/6/30 | |
******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建设年产6000万米橡胶密封条、2500万米橡塑密封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 邢清环表[2025]13号 | 2025/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