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杭锦后旗宇神宴会城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酱鸭胗,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7日,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验机构: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管理局将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杭锦后旗宇神宴会城,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宴会城煮肉的卤汤使用多日未更换,没有固定的卤肉师傅。该宴会城自制的酱鸭胗中亚硝酸盐含量不符合《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2年第10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杭锦后旗宇神宴会城已经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宴会城已整改完毕,将使用多日的卤汤全部更换,对卤肉师傅定岗定责,经复查全部合格。
******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酱鸭胗,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7日,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验机构: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管理局将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杭锦后旗宇神宴会城,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宴会城煮肉的卤汤使用多日未更换,没有固定的卤肉师傅。该宴会城自制的酱鸭胗中亚硝酸盐含量不符合《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2年第10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杭锦后旗宇神宴会城已经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宴会城已整改完毕,将使用多日的卤汤全部更换,对卤肉师傅定岗定责,经复查全部合格。
******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