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5年05月 21日至 2025年05月27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29号联边公园3号楼,邮编:5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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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白云区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扩建项目(投资项目代码:2503-440111-17-01-916743)拟建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钟联路189号,项目原有建设内容已取得批复意见(穗云环管影〔2021〕59号),本次改扩建内容:新租用一栋5层生产楼,以ABS、PP、PE、PS、色母粒等作为原辅材料,经混料、注塑、冷却成型、检验修边等工序年增产塑料瓶盖300吨,主要新增设备包括注塑机、碎料机、混料机、冷却塔等。本项目新增占地面积900平方米、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
环评机构 | ******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经同一排放口(DW001)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有机废气、塑料破碎颗粒物。 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后由1根排气筒(DA002)引至高空排放,两级活性炭均每半年更换1次。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破碎粉尘产生量较少,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隔声、减振等措施降噪处理。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存储,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废水、废气等污染治理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日常检查、管理与维护,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按有关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该项目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报告表》要求进行控制。 (七)后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实施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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