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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标榜塑料制品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集团淮安工业园),投资5000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65019平方米,年产塑料制品10亿件(5亿套)。
******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淮安区建淮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尾水排入头溪河。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
3.pet注塑废气经集气罩(带活动垂帘)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套)处理,通过20米高1#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成型废气、印刷废气、固化废气及清洗废气经集气罩(带活动垂帘)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20米高2#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其他注塑废气经集气罩(带活动垂帘)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3套)处理,通过20米高3#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20米高4#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中,成型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印刷废气、固化废气及清洗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8-2022)表1排放限值,成型废气和印刷废气、固化废气及清洗废气合并排放,因此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从严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8-2022)表1排放限值;注塑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1,3-丁二烯、丙烯腈、甲苯和乙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危废仓库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其他)、丙烯腈、甲苯、乙苯和苯乙烯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3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新扩改建排放限值。
本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其中西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印版、清洗废液、废移印头、废切削液、废液压油、废劳保用品、废活性炭、化学品原料废包装材料、含油废屑、废火花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废模具、不合格品、废烫金纸、废标签纸、边角料、废垫片、一般废包装材料等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本项目设有一般固废暂存场所(40㎡)、危废暂存场所(40㎡)各一座,其中危废最大储存周期为3个月;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生产车间、化学品仓库、危废仓库、事故应急池的防腐防渗处理。
7.本项目需以1#厂房、2#厂房和3#厂房边界************学校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
8.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9.本项目运营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0.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253吨(其中苯乙烯≤0.035吨、1,3-丁二烯≤0.001吨、丙烯腈≤0.001吨、甲苯≤0.016吨、乙苯≤0.008吨、其他挥发性有机物1.192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395吨(其中苯乙烯≤0.038吨、1,3-丁二烯≤0.001吨、丙烯腈≤0.001吨、甲苯≤0.018吨、乙苯≤0.009吨、其他挥发性有机物1.328吨)、颗粒物≤0.005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5400吨、化学需氧量≤1.836 /0.324 吨、悬浮物≤1.620 /0.108 吨、氨氮≤0.176/0.043吨、总氮≤0.242 /0.108 吨、总磷≤0.023/0.005吨。
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有限公司标榜塑料制品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集团淮安工业园),投资5000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65019平方米,年产塑料制品10亿件(5亿套)。
******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淮安区建淮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尾水排入头溪河。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
3.pet注塑废气经集气罩(带活动垂帘)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套)处理,通过20米高1#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成型废气、印刷废气、固化废气及清洗废气经集气罩(带活动垂帘)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20米高2#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其他注塑废气经集气罩(带活动垂帘)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3套)处理,通过20米高3#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20米高4#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中,成型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印刷废气、固化废气及清洗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8-2022)表1排放限值,成型废气和印刷废气、固化废气及清洗废气合并排放,因此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从严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8-2022)表1排放限值;注塑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1,3-丁二烯、丙烯腈、甲苯和乙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危废仓库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其他)、丙烯腈、甲苯、乙苯和苯乙烯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3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新扩改建排放限值。
本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其中西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印版、清洗废液、废移印头、废切削液、废液压油、废劳保用品、废活性炭、化学品原料废包装材料、含油废屑、废火花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废模具、不合格品、废烫金纸、废标签纸、边角料、废垫片、一般废包装材料等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本项目设有一般固废暂存场所(40㎡)、危废暂存场所(40㎡)各一座,其中危废最大储存周期为3个月;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生产车间、化学品仓库、危废仓库、事故应急池的防腐防渗处理。
7.本项目需以1#厂房、2#厂房和3#厂房边界************学校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
8.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9.本项目运营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0.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253吨(其中苯乙烯≤0.035吨、1,3-丁二烯≤0.001吨、丙烯腈≤0.001吨、甲苯≤0.016吨、乙苯≤0.008吨、其他挥发性有机物1.192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395吨(其中苯乙烯≤0.038吨、1,3-丁二烯≤0.001吨、丙烯腈≤0.001吨、甲苯≤0.018吨、乙苯≤0.009吨、其他挥发性有机物1.328吨)、颗粒物≤0.005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5400吨、化学需氧量≤1.836 /0.324 吨、悬浮物≤1.620 /0.108 吨、氨氮≤0.176/0.043吨、总氮≤0.242 /0.108 吨、总磷≤0.023/0.005吨。
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