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有限公司申请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游泳》事项(不含游泳培训),经过材料审核及现场核验,符合法定要求,拟准予许可。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请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万安县******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796-******。
?序号 | 经营机构名称 | 经营场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经营场所负责人 | 许可项目(范围) | 许可有效期限 |
1 | ******有限公司 | 万安县万安大桥一桥桥头西南侧 | 肖咏滨 | 王丽华 | 游泳 (不含游泳培训) | 3年 |
******体育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