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确认的用地红线图,现需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根******人民************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实施方案。
一、补偿范围
******建设局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二、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人为补偿对象。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合法持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人,应提供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结合项目入户摸底调查结果,经核实确定补偿对象,在补偿范围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本方案协商补偿。
(四)本项目采取货币方式协商补偿。
(五)经核定属不合理种植(养殖)、抢种、抢建情形的,不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的综合单价为66.81万元/亩,包含以下两点。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16.81万元/亩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中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确定。
2.留用地补偿
本项目农村集体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50万元/亩(按征收土地面积10%计提,按国有出让商业用途留用地实施货币补偿,标准为500万元/亩)。
(二)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三)装修装饰补偿按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四)因本项目征收导致的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地上附着物涉及的资产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工人遣散等补偿费用,根据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其中停产、停业损失原则上以房屋被征收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五)地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签订补偿协议之日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剩余期限予以补偿,剩余租赁期限超出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6个月租金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室内装修装饰价值补偿,由租赁双方按约定或实际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四、激励机制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被征收村集体在2025年6月30日前签订交地书并实际交付至项目建设单位的,对被征收村集体按照1万元/亩进行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街道项目集体土地所有权、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不适用于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
******办事处组织实施。
******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范围权属叠加图
************办事处
2025年7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