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征 收 依 据 | 资金管理方式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减免政策规定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国办函〔2020〕129号、国办发〔202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赣府发〔1993〕13号,赣价行字〔1998〕71号,赣财非税〔2019〕9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按城市人口,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统一制定,但不得超过省确定的最高限额。征收标准为: (一)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大城市,每平方米征收41-61元; (二)城市人口在50万到100万的大城市,每平方米征收21-36元; (三)城市人口在20万到50万以下的小城市,每平方米征收13-18元; (四)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上的小城市,每平方米征收13-18元; (五)县城、建制镇,每平方米征收8-13元。 (六)乡政府所在地集镇: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 |
******资源局 | 1.根据《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 3.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小区,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其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可减征2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小区建设规模要求为:南昌市5万平方米以上,其它城市3万平方米以上,县镇1万平方米以上。2.有害工******人民政府认为确需要减征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酌情减征,但减征幅度不得超过50%。 ************医院工作用房、民政福利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自建住宅(不含商业等第三产业及商住合一的房屋),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3.根据财综〔2007〕53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根据财税[2019]53号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根据国办发〔2021〕22号,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
欢迎您来到机电设备采购平台!